電信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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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交通部于必要時得派員在私設電信機關檢查電信或依法令之規定得將私設電信供公用或軍事通信之用並得派員管理或出價收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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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法第6條,行政院交通部可以在必要的情況下派員檢查私設電信機構的電信設施,並依法定規定將私設電信用於公共或軍事通信,並且可以派員進行管理或提出報價收購。 參考資料:電信法 第6條 (91.2.6) 範例:根據這項法條,如果私人公司設有電信設施,交通部可以派人前往進行檢查,確保其符合法規要求。如果這些私設的電信設施具備公共或軍事通信的需求,交通部也可以依法將其用於公共或軍事通信。同時,交通部也可以派員進行管理或出價收購該私設電信機構。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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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