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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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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交通部于必要時得派員在私設電信機關檢查電信或依法令之規定得將私設電信供公用或軍事通信之用並得派員管理或出價收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法第6條,行政院交通部可以在必要的情況下派員檢查私設電信機構的電信設施,並依法定規定將私設電信用於公共或軍事通信,並且可以派員進行管理或提出報價收購。 參考資料:電信法 第6條 (91.2.6) 範例:根據這項法條,如果私人公司設有電信設施,交通部可以派人前往進行檢查,確保其符合法規要求。如果這些私設的電信設施具備公共或軍事通信的需求,交通部也可以依法將其用於公共或軍事通信。同時,交通部也可以派員進行管理或出價收購該私設電信機構。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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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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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條例第 6 條規定:「行政院交通部于必要時得派員在私設電信機關檢查電信或依法令之規定得將私設電信供公用或軍事通信之用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