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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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交通部對于左列公私團體或個人有徵收照費並制定取締規則之權其照費及取締規則另訂之 一、經營第三條規定之各項私設電信事業者 二、裝用第四條規定之無綫電收音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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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電信法第5條,行政院交通部對於經營私設電信事業者和裝用無線電收音機者有徵收照費並制定取締規則的權限。這些照費和取締規則需由交通部另行訂定。 一個與該項條文相關的範例是,在某國家的電信法中,由交通部負責對私設電信事業者進行監管,並要求他們支付相應的照費。同時,交通部也負責制定相關取締規則,以確保這些私設電信事業者的運營符合法規。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際資訊通信發展推進小組(2017)。電信法。取自https://www.cwd.gov.tw/V6/files/hmmp2jz34n8f2n7y1z94l621924s941p.pdf
- 徵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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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