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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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向行政院交通部或其委託機關登記領照者不得裝用無綫電收音機接收前條第五項規定之廣播無線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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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條例第4條的規定,凡是未向行政院交通部或其委託機關登記領照的人,是不得裝用無線電收音機接收前條第五項規定之廣播無線電信的。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未經登記領照就裝用無線電收音機接收廣播無線電信,就會違反這條法規。相關的範例可能包括未經登記領照的個人或機構使用無線電收音機接收廣播無線電信的情況,此時他們將被認定違反了電信條例第4條的規定。依據這條法規,相關當事人可能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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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