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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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於收案後,應迅速執行;依聲請狀之記載或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債務人有可能偕同子女或被誘人出境,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者,得先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限制債務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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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付子女或被勸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第1條,當法院收到聲請後,應迅速進行執行程序。如果根據聲請或執行名義的內容,有理由相信債務人可能與子女或被勸人一同離境並有能力履行債務但故意不履行,法院可以先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限制債務人的出境權力。 資料參考:根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3款和第26條、《交付子女或被勸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第1條。
- 聲請狀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債務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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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