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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法院於收案後,應迅速執行;依聲請狀之記載或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債務人有可能偕同子女或被誘人出境,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者,得先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限制債務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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