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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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限期自動履行命令: 發限期自動履行命令予債務人,請其自動履行,並告知逾期不履行應受之處罰(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及法院亦得使用直接強制方法將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之旨。 法院發自動履行命令時,應斟酌履行期間之長短及是否指定履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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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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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動履行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怠金名詞
- 管收名詞
- 直接強制名詞
- 債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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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