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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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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限期自動履行命令: 發限期自動履行命令予債務人,請其自動履行,並告知逾期不履行應受之處罰(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及法院亦得使用直接強制方法將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之旨。 法院發自動履行命令時,應斟酌履行期間之長短及是否指定履行地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找不到涉及到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第2條的相關資訊。

  • 自動履行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怠金名詞
  • 管收名詞
  • 直接強制名詞
  • 債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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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第 2 條規定:「二、發限期自動履行命令: 發限期自動履行命令予債務人,請其自動履行,並告知逾期不履行應受之處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