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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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知兩造到院調查: 債務人未於期限內自動履行者,宜先通知兩造到院,調查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能性、何時自動履行、債權人之意見、子女或被誘人之狀況(作息、背景) 暨其他必要事項等,以擬定適當之執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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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釋義,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第三條提到了通知兩造到院調查的程序。根據以上的參考資料,我們無法提供和此項法規有關的具體範例或相關資料。
- 債務人名詞
- 自動履行名詞
- 債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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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