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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通知有關機關為適當之協助: 如債務人仍不願履行,或子女、被誘人無配合意願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規定,洽請子女就讀學校、兒童福利機關、少年福利機關或其他社會福利機關為適當之協助,實地瞭解債務人及子女或被誘人之狀況,予以適當之心理輔導,於必要時,得請求該等機關協助執行,以勸導債務人或子女、被誘人配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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