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四、通知有關機關為適當之協助: 如債務人仍不願履行,或子女、被誘人無配合意願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規定,洽請子女就讀學校、兒童福利機關、少年福利機關或其他社會福利機關為適當之協助,實地瞭解債務人及子女或被誘人之狀況,予以適當之心理輔導,於必要時,得請求該等機關協助執行,以勸導債務人或子女、被誘人配合履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釋義,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第4條提到了通知有關機關為適當之協助。根據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規定,如果債務人不願履行,或子女、被誘人不配合,執行法院可以請求子女就讀學校、兒童福利機關、少年福利機關或其他社會福利機關提供適當的協助。這些機關可以實地瞭解債務人及子女或被誘人的情況,並提供適當的心理輔導。必要時,執行法院還可以請求這些機關協助執行,以勸導債務人或子女、被誘人配合履行。 例如,如果一個父親拒絕支付對子女的撫養費,在這種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通知子女所在的學校或兒童福利機關,請他們提供協助。這些機關可以實地瞭解父親的經濟狀況和子女的需求,並提供心理輔導給子女。如果必要的話,這些機關還可以協助執行法院,例如通過勸導父親支付撫養費或提供其他支持。
- 債務人名詞
- 合意名詞
- 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條文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