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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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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下列情形,宜先施以間接強制方法: (一) 違反子女或被誘人意願者。 (二) 以強制力拘束子女或被誘人身體自由,始能交付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的法規,「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第 5 條」提到了五種情形,其中第五條的第一項指出,在施行強制執行期間,若有違反子女或被誘人的意願,應該先施以間接強制方法。這意味著在強制執行的過程中,若子女或被誘人反對或不願配合,執行者應該採取間接的強制手段,而非直接強制。至於具體的間接強制方法則未在參考的法規中提及。

  • 拘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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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第 5 條規定:「五、下列情形,宜先施以間接強制方法: (一) 違反子女或被誘人意願者。 (二) 以強制力拘束子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