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下列情形,宜先施以間接強制方法: (一) 違反子女或被誘人意願者。 (二) 以強制力拘束子女或被誘人身體自由,始能交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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