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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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下列情形,宜先施以間接強制方法: (一) 違反子女或被誘人意願者。 (二) 以強制力拘束子女或被誘人身體自由,始能交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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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的法規,「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第 5 條」提到了五種情形,其中第五條的第一項指出,在施行強制執行期間,若有違反子女或被誘人的意願,應該先施以間接強制方法。這意味著在強制執行的過程中,若子女或被誘人反對或不願配合,執行者應該採取間接的強制手段,而非直接強制。至於具體的間接強制方法則未在參考的法規中提及。
- 拘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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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