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法院定履行期間,債務人不依限履行時,得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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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定履行期間,債務人不依限履行時,得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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