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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債務人應交出之人已脫離其管領範圍或為其所藏匿,而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之情形者,得由債權人登載報紙或其他懸賞使第三人報告,以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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