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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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債務人應交出之人已脫離其管領範圍或為其所藏匿,而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之情形者,得由債權人登載報紙或其他懸賞使第三人報告,以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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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第7條,當債務人應交出的人已經離開其管轄範圍或被債務人所隱藏,但不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3項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在報紙或其他途徑上刊登懸賞通知,以便讓第三人提供報告,以便促進執行。 参考资料: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3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40090&FLNO=69
- 債務人名詞
- 第六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 債權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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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