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以直接強制方法取交債權人: (一) 法院於進行直接取交前,應再次確認下列事項: 1.自動履行命令已發出,且債務人確實收受送達,逾期無法定事由仍拒絕履行。 2.慎選執行期日。 3.確定子女或被誘人所在處所。 (二) 擬定執行計畫 1.事前履勘現場,查明執行地點坐落位置、地形,有多少出入口、有無飼養動物等及其他足以影響執行程序進行之情事,並繪製地圖,預擬執行進、出路線。 2.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社工人員、救護單位、外交單位及學校老師等協助執行。 3.洽請警察機關提出警勤配置,包含現場指揮官、警力配置、封鎖線布置、蒐證、交通疏導及提供相關設施,必要時並與警察機關首長溝通實施強制力之方法及程度,進行沙盤推演。 4.法官依各種情事判斷,於必要時,得不事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以免債務人將該子女或被誘人藏匿,或集結抗爭之人力,阻撓執行。 (三) 直接強制執行 1.法官於執行期日應到現場,執行過程中,宜妥為說明勸導,宣示執行決心與直接強制之後果,使債務人儘量在平和之氣氛下履行義務。 2.強制執行時,儘量採取平和之手段,並注意被交付人之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並隨時安撫被交付人之心理、情緒。 3.隨時掌控執行現場情況,遇有失控情形之虞時,應迅速採取必要之措施。 4.取回子女或被誘人後,應依預擬遭遇最少抗爭之路線離去,於適當地點交付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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