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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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執行完畢後,有必要時,得請兒童福利機關、少年福利機關或其他社會福利機關繼續對被交付人輔導或照顧,協助維持執行之效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要釋義第9條必須找出之前所提到的交付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事件作業要點。然而,在提供的文本中並未提到該事件作業要點的任何內容或相關資訊。因此,無法針對第9條進行釋義和提供參考資料的範例。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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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