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 第 10 條

十、執行拘提時,應將拘票一聯於執行拘提後,附於執行卷宗,一聯交被拘提人或其家屬。執行管收時,應將管收票一聯於執行管收後,附於執行卷宗,其餘各聯分別送交管收所、代理人、被管收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法院准許拘提、管收之裁定書,由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派執行員於執行時送達之。裁定書之送達證書,應送交原裁定法院。 執行拘提前,應納金額經清繳或提供相當擔保者,應停止執行拘提;拘提到案後,應納金額經清繳、提供相當擔保或不符合聲請管收要件者,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應即釋放被拘提人,並將釋放之時間,記明筆錄,交被拘提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後附卷。 准許拘提或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廢棄者,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應即停止執行拘提、管收,將被拘提人或被管收人釋放。 拘提或管收執行無著者,裁定書、拘票、管收票應附於執行卷宗。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第十條規定了執行拘提和管收時的相關程序和文件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執行拘提時,應將拘票一聯於執行拘提後,附於執行卷宗,並且將另一聯交給被拘提人或其家屬。同樣地,執行管收時,應將管收票一聯於執行管收後,附於執行卷宗,其他聯票則送交給管收所、代理人、被管收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此外,裁定書之送達證書應送交給原裁定法院。執行員在執行時將法院准許拘提或管收的裁定書送達給相關當事人,並且應提供送達證明。 該條還規定了在執行拘提前和拘提到案後需要納錢或提供擔保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如果納款或提供擔保的金額符合要求,執行機關應立即停止執行拘提。而在拘提到案後,如果款項已經清繳、提供了相當擔保,或者不符合聲請管收的要件,執行機關應立即釋放被拘提人,並在相關筆錄上記明釋放時間,讓被拘提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後附在卷宗中。 最後,如果原裁定被上訴法院廢棄,執行機關應立即停止執行拘提或管收,並且釋放被拘提人或被管收人。如果執行拘提或管收無效,相關的裁定書、拘票和管收票應附在執行卷宗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