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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 第 9 條

九、法院對於拘提之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如為准許之裁定,應即拘票二聯,並由法官簽名後,連同裁定書送交為聲請之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由該分署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後,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如認有必要,得指定應到場之時間及處所,通知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指派執行人員到場為一定之陳述或補正。此項通知,得命書記官以電話、傳真或其他迅捷方式行之,作成紀錄。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未遵限派員到場者,得逕行裁定。 法院就管收之聲請,如為准許之裁定,應即核發管收票五聯,並由法官簽名後,連同裁定書送交為聲請之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由該分署派執行員執行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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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第9條規定,當法院受理拘提聲請時,應在五日內裁定,且情況急迫的話,應立即裁定。如果是准許的裁定,則應簽發拘票二聯,並由法官簽名後,連同裁定書送交行政執行署的各分署,由該分署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同樣地,法院受理管收聲請後,應立即訊問義務人,並進行裁定。如果認為有必要,法院可以指定應到場的時間和地點,通知行政執行署的各分署指派執行人員到場作出陳述或補正意見。這種通知可以通過電話、傳真或其他迅捷方式進行,並需要有紀錄。行政執行署的各分署如果不按時派員到場,法院可以直接作出裁定。 最後,法院就管收聲請的情況下,如果是准許的裁定,應立即核發管收票五聯,並由法官簽名後,連同裁定書送交行政執行署的各分署,由該分署派執行員執行管收。 範例:根據最新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這項法規的應用。假設某個法院收到了一個拘提聲請,其中情況很緊急,法院必須立即作出裁定。在裁定准許後,法院會簽發一份拘票,並將其送交行政執行署的該分署,該分署會派執行員立即執行拘提。根據法院的裁定,拘提程序將在很短的時間內得以進行。 這只是一個例子,以幫助理解法規的應用方式。實際上,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可能有所不同,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裁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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