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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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依前二點規定函送合併辦理前,應就聲請強制執行、移送行政執行之法定要件先行審查;法定要件有欠缺者,不得函送合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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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司法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第4條規定,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在函送合併辦理前,應先行審查聲請強制執行或移送行政執行的法定要件,如果法定要件有欠缺,則不得函送合併辦理。這意味著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在處理強制執行或移送行政執行的案件時,必須先確認相關的法定要件是否符合,如果不符合,則無法合併辦理。這保障了執行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無參考資料相關資訊
- 行政執行署名詞
- 併辦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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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