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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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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標的物已為執行法院執行假扣押假處分者,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得向執行法院調取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卷宗,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並通知債權人。 執行標的物已為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假扣押、假處分者,執行法院得向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調取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卷宗,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並通知原移送機關。 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或執行法院就前二項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時,應維持已實施之執行程序或回復調卷執行前之原狀,將調取之卷宗退還原機關,並通知債權人或原移送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行政執行署與執行法院之間存在著聯繫與合作的關係,特定情況下可以互相調取對方的執行卷宗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具體來說,如果執行標的物已經被執行法院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行政執行署可以向執行法院調取相關的執行卷宗,並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同樣地,如果執行標的物已經被行政執行署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執行法院也可以向行政執行署調取相關的執行卷宗,並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而當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或執行法院決定不再繼續執行查封時,應該維持已實施的執行程序或恢復調卷執行前的原狀,將調取的卷宗退還原來的機關,並通知相關的債權人或原移送機關。 根據瞭解,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在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以及相關的司法院判例中可以找到。

相關函釋 2

  • 標的物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行政執行署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查封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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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第 5 條規定:「五、執行標的物已為執行法院執行假扣押、假處分者,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得向執行法院調取假扣押、假處分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