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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 第 5 條

五、執行標的物已為執行法院執行假扣押假處分者,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得向執行法院調取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卷宗,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並通知債權人。 執行標的物已為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假扣押、假處分者,執行法院得向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調取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卷宗,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並通知原移送機關。 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或執行法院就前二項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時,應維持已實施之執行程序或回復調卷執行前之原狀,將調取之卷宗退還原機關,並通知債權人或原移送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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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行政執行署與執行法院之間存在著聯繫與合作的關係,特定情況下可以互相調取對方的執行卷宗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具體來說,如果執行標的物已經被執行法院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行政執行署可以向執行法院調取相關的執行卷宗,並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同樣地,如果執行標的物已經被行政執行署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執行法院也可以向行政執行署調取相關的執行卷宗,並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而當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或執行法院決定不再繼續執行查封時,應該維持已實施的執行程序或恢復調卷執行前的原狀,將調取的卷宗退還原來的機關,並通知相關的債權人或原移送機關。 根據瞭解,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在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以及相關的司法院判例中可以找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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