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 第 6 條
六、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就執行法院函送合併辦理之執行事件,及向執行法院調卷執行之假扣押、假處分事件,於為終局滿足執行後,應將執行結果通知執行法院;除有必要情形外,卷宗無須退還,應予併案歸檔。 執行法院就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函送合併辦理之執行事件,及向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調卷執行之假扣押、假處分事件,於為終局滿足執行後,應將執行結果通知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除有必要情形外,卷宗無須退還,應予併案歸檔。 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或執行法院於函送合併辦理之執行事件及調卷拍賣之假扣押、假處分事件,為執行拍賣之機關者,於不動產拍賣程序終結後,應記明該不動產之標示、買受人及原囑託登記之執行機關名稱、文號、原囑託登記事由與塗銷登記事由,囑託該管登記機關塗銷原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及其他限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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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執行分署和執行法院的聯繫是指在執行案件中互相配合合作。根據這條法規,當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函送合併辦理之執行事件或調卷執行的假扣押、假處分事件在終局後,應通知執行法院執行結果。同樣地,執行法院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函送合併辦理之執行事件或調卷執行的假扣押、假處分事件在終局後,應通知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結果。除非有必要情形,卷宗無需退還,應予併案歸檔。 參考資料: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根據台灣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因執行法院函送合併辦理之執行事件或向執行法院調卷執行的假扣押、假處分事件,在執行結束後應將執行結果通知執行法院。執行法院也應在執行結束後將執行結果通知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另外,除非有必要情況,卷宗無需退還,應併案歸檔。 舉例:行政執行署的A分署與執行法院合併辦理一起執行事件。在執行結束後,A分署應將執行結果通知執行法院,並將相關卷宗併案歸檔。同樣地,執行法院也應將執行結果通知A分署,卷宗無需退還,併案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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