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 第 7 條

七、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對於執行法院依第二點函送合併辦理之私法上債權部分,不能為滿足執行時,應將該部分執行事件,連同原函送之卷宗及合併執行後之相關資料,一併函送原執行法院繼續辦理,並通知債權人。 執行法院對於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依第三點函送合併辦理之公法上金錢債權部分,不能為滿足執行時,應將該部分執行事件,連同原函送之卷宗及合併執行後之相關資料,一併函送原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繼續辦理,並通知原移送機關。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第7條,當行政執行署無法滿足執行法院針對私法上債權部分的要求時,應將該部分的執行事件以及相關資料一併函送原執行法院繼續辦理,並通知債權人。而執行法院對於行政執行署依第三點函送合併辦理之公法上金錢債權部分,若無法滿足執行時,則應將該部分的執行事件以及相關資料一併函送原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繼續辦理,並通知原移送機關。 根據這個法規,行政執行署與執行法院,在處理執行事件時存在聯繫與合作的關係。當行政執行署無法滿足執行法院針對私法上債權部分的執行要求時,行政執行署應將相關資料轉交給原執行法院,由其繼續辦理。同樣地,若執行法院無法滿足行政執行署針對公法上金錢債權部分的執行要求時,則應將相關資料轉交給行政執行署繼續辦理。 這個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防止執行中出現斷裂情況,並讓債權人能夠獲得通知。具體而言,當私法上債權部分需要進一步執行時,行政執行署會將相關資料交還給執行法院,以便其繼續辦理。同樣地,當公法上金錢債權需要進一步執行時,執行法院則會將相關資料交還給行政執行署,以供其繼續辦理。 舉例來說,若執行法院要求行政執行署進行對某個民事債權的執行,但行政執行署無法完全滿足要求,可能因資源不足或其他原因。根據這項法規,行政執行署應將執行事件的相關資料、卷宗等送還給原執行法院,由法院繼續處理該民事債權的執行程序。同樣地,當執行法院遇到行政執行署處理公法上金錢債權部分的問題時,也會將相關資料送還給行政執行署,由其繼續處理。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執行程序的完整性和效率,讓執行事件能夠順利進行。透過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的聯繫與協作,能夠提高執行事件的辦理效率,同時確保執行權的正確行使。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