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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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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六款所稱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指為測驗、檢查、改正安全性上之瑕疵或缺點而進入電腦、電腦系統或電腦網路。 前項規定,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 進行安全測試之人限於電腦、電腦系統、電腦網路之所有人、操作人員或經其同意之人。 (二) 安全測試所得之資訊僅用於促進該電腦、電腦系統、電腦網路所有人或操作人員之安全,或直接提供予該電腦、電腦系統、電腦網路之研發者。 (三) 前款資訊之使用或保存,不侵害著作權,亦不違反侵害隱私、破壞安全、電腦犯罪或其他法令之規定。 合於前二項規定而得進入電腦、電腦系統或電腦網路,且其行為不侵害著作權,亦不違反其他法令之規定者,得規避禁止或限制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 為供執行第一項安全測試為唯一目的,得發展、製造、散布或應用規避禁止或限制著作之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但以該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本身不屬於第三點所定情形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的內容認定要點第 10 條,這項條文是關於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的規定。根據條文的解釋,進行安全測試的人必須是電腦、電腦系統或電腦網路的所有人、操作人員或經其同意的人。安全測試所得的資訊只能用於提升該電腦、電腦系統或電腦網路的安全性,或直接提供給該電腦、電腦系統或電腦網路的研發者使用。使用或保存前述資訊的行為不得侵害著作權,也不得違反侵害隱私、破壞安全、從事電腦犯罪或其他法令的規定。只有符合這些要求且不侵犯著作權或其他法律的行為,才能規避進入著作物的防盜拷措施。此外,為了執行安全測試而開發、製造、散布或應用規避防盜拷措施的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僅限於該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本身並非違法的情況下。

  • 著作權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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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本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六款所稱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指為測驗、檢查、改正安全性上之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