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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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六款所稱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指為測驗、檢查、改正安全性上之瑕疵或缺點而進入電腦、電腦系統或電腦網路。 前項規定,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 進行安全測試之人限於電腦、電腦系統、電腦網路之所有人、操作人員或經其同意之人。 (二) 安全測試所得之資訊僅用於促進該電腦、電腦系統、電腦網路所有人或操作人員之安全,或直接提供予該電腦、電腦系統、電腦網路之研發者。 (三) 前款資訊之使用或保存,不侵害著作權,亦不違反侵害隱私、破壞安全、電腦犯罪或其他法令之規定。 合於前二項規定而得進入電腦、電腦系統或電腦網路,且其行為不侵害著作權,亦不違反其他法令之規定者,得規避禁止或限制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 為供執行第一項安全測試為唯一目的,得發展、製造、散布或應用規避禁止或限制著作之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但以該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本身不屬於第三點所定情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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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的內容認定要點第 10 條,這項條文是關於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的規定。根據條文的解釋,進行安全測試的人必須是電腦、電腦系統或電腦網路的所有人、操作人員或經其同意的人。安全測試所得的資訊只能用於提升該電腦、電腦系統或電腦網路的安全性,或直接提供給該電腦、電腦系統或電腦網路的研發者使用。使用或保存前述資訊的行為不得侵害著作權,也不得違反侵害隱私、破壞安全、從事電腦犯罪或其他法令的規定。只有符合這些要求且不侵犯著作權或其他法律的行為,才能規避進入著作物的防盜拷措施。此外,為了執行安全測試而開發、製造、散布或應用規避防盜拷措施的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僅限於該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本身並非違法的情況下。
- 著作權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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