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 第 9 條
快速跳轉
九、本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五款所稱為保護個人資料者,指下列情形: (一) 防盜拷措施或被其保護之著作具有蒐集或散布足以反應個別自然人在網際網路上尋求進入著作活動之個人資料之功能。 (二) 防盜拷措施或被其保護之著作在正常運作上,未告知具有前款功能,且未提供防止或限制該功能之選擇。 (三) 規避之效果僅限於判別及解除第一款之功能,且不影響他人進入任何著作。 (四) 規避之目的僅限於防止第一款之功能,且其行為不違反其他任何法令之規定。 合於前項各款情形者,得規避禁止或限制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 第一項規定於防盜拷措施或被其保護之著作並不蒐集或散布個人資料或已向使用者揭示不具備或不使用此蒐集或散布功能之情形,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第 9 條,保護個人資料的定義包括以下情形: 一、當防盜拷措施或被其保護的著作具有蒐集或散布能夠顯示個別自然人在網際網路上尋求進入著作活動之個人資料的功能。 例如,某個網站設置了一個著作的防盜拷措施,該措施可以收集使用者在網路上對該著作進行閱覽或下載的個人資料。 二、當防盜拷措施或被其保護的著作在正常運作中未告知具有上述功能,且未提供防止或限制該功能之選擇。 例如,某個數位內容的防盜拷措施在功能使用前並未向使用者進行提示,且在設定方面也沒有提供禁用或限制該功能的選項。 三、規避該防盜拷措施只限於解除或識別第一款功能,並且不會影響他人對任何其他著作的進入。 例如,某個防盜拷措施只是用來解除特定數位內容的限制,且該措施不會影響其他人對其他著作的使用。 四、規避該防盜拷措施的目的只是為了防止第一款所指的功能,且該行為不違反其他任何法律規定。 例如,某個使用者規避防盜拷措施僅僅是為了避免蒐集個人資料的功能,並且該行為不違反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符合以上各款情形的情況下,可以規避禁止或限制進入著作的防盜拷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防盜拷措施或被其保護的著作並不蒐集或散布個人資料,或已經向使用者揭示不具備或不使用蒐集或散布功能,那麼第一項的規定就不適用。
- 個人資料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