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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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四款所稱為保護未成年者,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 為防止未成年人進入網際網路上之著作。 (二) 未違反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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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四款,保護未成年人的要求包括防止未成年人進入網際網路上的著作,且不得違反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兒童和青少年能夠安全地使用互聯網,同時保障著作權的權益。根據我所掌握的資料,暫時找不到與這一條款直接相關的案例或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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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