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 第 7 條
快速跳轉
七、本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三款所稱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 無法合理獲得與該被進入著作相同之以其他形式表現之重製物。 (二) 進入著作後,接觸著作之時間未逾善意作成是否取得著作決定所需之時間,及未作任何其他用途。 合於前項規定進入著作者,得規避禁止或限制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三款的內容,要認定「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必須符合以下情況: (一) 無法合理獲得與該被進入著作相同之以其他形式表現之重製物。 (二) 進入著作後,接觸著作之時間未逾善意作成是否取得著作決定所需之時間,及未作任何其他用途。 也就是說,如果一個機構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則可以規避禁止或限制進入著作的防盜拷措施。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圖書館想要提供閱覽服務,但無法以其他形式表現來獲得被進入的著作,且在獲得著作後沒有超過合理時間並且沒有用途之外的使用,則該圖書館可以合法地規避進入著作的防盜拷措施。 參考資料: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三款及相關解釋見最新修正的著作權法相關立法資料。
- 公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