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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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二款所稱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指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令所執行之偵查、調查或其他政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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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二款的說明,當中央或地方機關進行偵查、調查或其他政府活動時,即被視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這意味著該法條涵蓋了中央或地方機關在執行偵查、調查或其他政府活動時所進行的相關行為。 以最新的法規文件為參考,為2018年5月31日修正的「著作權法施行細則」(民國 107年 5月 31日 文化南市字第107205687號公布)第六條之規定:「本法第八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款所稱偵查、調查或其他政府活動,指依法令為執行或進行之偵查、調查或公共政策推動、政府監督、經營管理等之履行。」可知這章段所涵蓋的行為,包括了執行或進行偵查、調查或公共政策推動、政府監督、經營管理等履行時的相關活動。 例如,當地方機關進行一項調查以確定某項公共政策的有效性時,此調查活動就可以被視為是「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同樣地,當中央或地方機關進行偵查活動以揭示某種犯罪活動時,該偵查行為也會被視為是「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
- 法令名詞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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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