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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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一款所稱為維護國家安全者,指依法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所為之保護資訊安全或情報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所稱資訊安全,指為判別及處理政府所管領電腦、電腦系統或電腦網路之缺點所進行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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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的內容認定要點,第五項指出該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一款所謂的"維護國家安全"是指依法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所為之保護資訊安全或情報及其他相關事項。而資訊安全則是指對政府所掌管的電腦、電腦系統或電腦網路進行識別和解決缺陷的行為。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份涉及國家安全的電腦文件被認為具有重要機密性質,政府可以根據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一款的規定,限制公開或不提供這份文件給公眾。這是為了保護資訊安全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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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