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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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七款所稱為進行加密研究者,指基於提昇加密技術或發展加密產品之目的,為確認及分析著作所用加密技術之瑕疵或缺點,而符合下列條件之行為: (一) 合法取得已公開發表著作之加密重製物或內容者。 (二) 不規避,即無法進行加密研究者。 (三) 行為前曾試圖向權利人取得規避之授權而未獲同意者。 (四) 其行為不侵害著作權,亦不違反侵害隱私、破壞安全、電腦犯罪或其他法令之規定。 加密研究是否合於前項各款規定,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 加密研究所得之資訊是否予以散布;如有散布,是否以提昇加密技術之方式散布;其散布之方式是否侵害著作權或違反侵害隱私、破壞安全、電腦犯罪或其他法令之規定。 (二) 進行加密研究之人,其研究目的是否合法;是否受他人之聘雇;是否具備適當之訓練或經驗。 (三) 進行加密研究之人是否將其研究之發現或成果,通知採取防盜拷措施之著作權人;其通知之時間。 合於前二項規定者,得規避禁止或限制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 為執行第一項加密研究為唯一目的,得發展或應用規避禁止或限制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之科技方法,並得將此等科技方法提供其他共同執行第一項加密研究之人,或提供予其他自行執行符合第一項加密研究之人,供其確認研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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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第11條的規定,進行加密研究的條件為: 1. 合法取得已公開發表著作之加密重製物或內容。 範例:如果研究人員合法地取得了一個已經公開發表的加密著作的加密版本。 2. 不規避加密防護措施。 範例:研究人員未使用任何方法來規避加密保護措施。 3. 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試圖向權利人取得規避授權。 範例:研究人員在進行加密研究之前已試圖聯繫著作權人以獲得規避授權,但未獲得同意。 4. 行為不侵害著作權或違反其他法律。 範例:加密研究行為不涉及侵犯著作權、隱私權、安全破壞、電腦犯罪或其他法律規定。 此外,根據前述要點,在判斷加密研究是否符合法規的基準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 加密研究所得之資訊是否予以散布,如果散布,是否以提昇加密技術為目的,以及散布的方式是否侵害著作權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 2. 進行加密研究的人的研究目的是否合法,是否被他人聘雇,以及是否具備適當的訓練或經驗。 3. 進行加密研究的人是否通知了實施防盜拷措施的著作權人,以及通知的時間。 如果符合上述規定,則可以規避禁止或限制進入著作的防盜拷措施。並且,為了執行加密研究的唯一目的,可以開發或應用規避防盜拷措施的科技方法,並且可以將這些科技方法提供給其他進行加密研究的人使用,或提供給其他符合加密研究條件的人,供其確認研究結果。 資料來源:最新之著作權法以及著作權法之相關法規。
- 著作權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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