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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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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八款所稱還原工程,指經合法授權使用電腦程式著作之人,為達到另行創作電腦程式著作與其他電腦程式著作間之相容性,而對該電腦程式之元素予以判別及分析。 為執行前項還原工程,在必要範圍內,且不侵害著作權者,得規避禁止或限制進入電腦程式著作之防盜拷措施。 為達到第一項相容性之判別及分析所必要,且不構成侵害著作權者,得發展或應用科技方法,以規避禁止或限制進入或利用電腦程式著作之防盜拷措施。 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行為人,以達到第一項相容性為唯一目的,得將第二項還原工程所獲得之資訊或第三項所採取之科技方法,提供予其他人,但以不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者為限。 本點所稱相容性,指電腦程式彼此間,可相互交換資訊並加以使用之功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規定了關於還原工程以及規避電腦程式著作防盜拷措施的相關內容。根據第十二條的認定要點,還原工程指的是合法授權使用電腦程式著作的人,為了讓該電腦程式能夠與其他電腦程式相容,對該電腦程式的元素進行判別和分析。而在進行還原工程時,只要在必要範圍內且不侵害著作權者的情況下,可以規避進入電腦程式著作的防盜拷措施。同時,為了達到相容性的判別和分析所必需,且又不構成對著作權者的侵害,可以發展或應用科技方法來規避進入或利用電腦程式著作的防盜拷措施。行為符合前二項規定的人,只有在以達到相容性為唯一目的的情況下,才可以將從還原工程中獲得的資訊或從規避防盜拷措施中採用的科技方法提供給其他人,但前提是不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而所謂的相容性指的是不同電腦程式之間可以互相交換資訊並加以使用的功能。

  • 著作權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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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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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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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本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八款所稱還原工程,指經合法授權使用電腦程式著作之人,為達到另行創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