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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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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九款所稱其他主管機關所定情形,包括下列情形: (一) 為查明防止進入網域、網站之商業性過濾電腦程式所阻絕之網路位址名單者。但專為保護電腦或電腦系統,或單純為防止接收電子郵件,而由電腦程式所阻絕的網路位址名單,不在此限。 (二) 因電腦程式之硬體鎖故障、損壞或淘汰,致無法進入該程式者。(三) 因電腦程式或數位內容產品所使用之格式業已淘汰,須使用原有媒介或硬體始能進入該程式或產品者。 (四) 以電子書型式發行之語文著作,其所有之版本,包括被授權機構所採行之數位版本,因採用防止電子書啟動讀取功能之接觸控制裝置,使銀幕讀取裝置以特定格式表現,致盲人無法閱讀時,為達成讀取功能者。 合於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規避禁止或限制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九款的認定要點第13條,包括以下情形: 1. 為查明防止進入網域、網站之商業性過濾電腦程式所阻絕之網路位址名單,但專為保護電腦或電腦系統,或單純為防止接收電子郵件,由電腦程式所阻絕的網路位址名單不在此限。 例如:某公司為了防止商業競爭將特定的網站列入阻攔名單,以防止員工上網查詢競爭對手的資訊。 2. 因電腦程式之硬體鎖故障、損壞或淘汰,無法進入該程式者。 例如:某軟體使用硬體鎖作為授權的防盜措施,但硬體鎖損壞後無法進入該軟體。 3. 因電腦程式或數位內容產品所使用之格式業已淘汰,須使用原有媒體或硬體才能進入該程式或產品者。 例如:某音樂軟體只支援特定版本的媒體或硬體格式,如果媒體或硬體已經淘汰,則無法進入該軟體使用。 4. 以電子書型式發行之語文著作,使用防止電子書啟動讀取功能之接觸控制裝置,使盲人無法閱讀時,可為達成讀取功能而規避防盜拷措施。 例如:某電子書使用特殊的接觸控制裝置來保護著作權,但該裝置無法讓盲人閱讀電子書,為使盲人能夠閱讀該電子書,可以規避防盜拷措施。 以上的解釋參考了台灣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並以相關範例來說明各款適用情境。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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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本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九款所稱其他主管機關所定情形,包括下列情形: (一) 為查明防止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