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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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各級主管對於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所屬同仁,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如有前開情形並經查明屬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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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12條,若調查中的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申調會認為有必要停止該事件的處理,則應報經臺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議決同意。 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在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若案件已轉入刑事程序,調查會要委由相關單位進行審判,以避免雙重懲處。具體實例可以是調查中的性騷擾案件已經進入檢察機關的審查程序,調查會認為應停止該事件的處理並報告臺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以獲得同意。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偵查名詞
- 告訴名詞
- 告發名詞
- 起訴名詞
- 差別待遇名詞
- 前開名詞
- 經查名詞
- 予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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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