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本院各級主管對於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所屬同仁,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如有前開情形並經查明屬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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