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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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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期間,本院得時調整被申訴人之工作內容;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院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並予以追蹤、考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情事發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3 條,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性騷擾申調會作成決議前,有權以書面方式撤回其申訴。 範例:例如,申訴人在性騷擾申調會作成決議前,對於事件有所悔改或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申訴人可以撤回原先的申訴,使得案件不再進行調查或處理。

  • 性騷擾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 申訴名詞
  • 懲處名詞
  • 予以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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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期間,本院得適時調整被申訴人之工作內容;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院應視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