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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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期間,本院得適時調整被申訴人之工作內容;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院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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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13 條,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性騷擾申調會作成決議前,有權以書面方式撤回其申訴。 範例:例如,申訴人在性騷擾申調會作成決議前,對於事件有所悔改或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申訴人可以撤回原先的申訴,使得案件不再進行調查或處理。
- 性騷擾名詞
- 期間名詞
- 適名詞
- 申訴名詞
- 懲處名詞
- 予以名詞
- 核名詞
- 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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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