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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期間,本院得時調整被申訴人之工作內容;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院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並予以追蹤、考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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