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期間,本院得適時調整被申訴人之工作內容;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院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