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別平等工作法所稱之性騷擾而言,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一)本要點適用對象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各級主管或因業務關係而有管理監督權限者,利用其工作上之權勢或機會對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交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