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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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別平等工作法所稱之性騷擾而言,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一)本要點適用對象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各級主管或因業務關係而有管理監督權限者,利用其工作上之權勢或機會對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交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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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3條,該要點中的性騷擾定義分為兩款: (一)適用對象在執行職務時,若有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皆屬性騷擾。 (二)各級主管或擁有管理監督權力者若利用其工作上的權力、機會或方式,對適用對象進行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配、配置、報酬、考核、陞遷、降調、獎懲等交換條件,也屬性騷擾。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這項措施,它針對工作場所的性騷擾進行了明確的定義。這包括在執行職務時,有人使用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的情況。也包括各級主管或擁有管理監督權力者利用其權力、機會或方法,對適用對象進行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配、配置、報酬、考核、陞遷、降調、獎懲等交換條件的情況。 這項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工作場所的性別平等,防止性騷擾的發生。最高行政法院強調了雇主在知悉性騷擾情況時應立即採取有效的糾正和補救措施,確保受僱者在工作場所中不受到性騷擾的困擾並提供無性騷擾懷疑的工作環境。此外,該法院還規定了相關的處理程序和調查小組成員的組成等細節,以確保性騷擾的申訴得到適當的處理和調查。 這些規定和措施旨在推動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個人尊嚴,並建立平等的工作環境。它們強調了雇主對於保護受僱者、提供安全友善的工作環境的義務。而在工作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時,雇主不僅應該事先防範,還應該透過內部的申訴機制來處理此類糾紛,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解釋,雇主在知悉受僱者遭受性騷擾時,應立即採取有效的糾正和補救措施。這意味著雇主應立即行動並採取有效措施,以糾正和解決性騷擾行為。這可能包括對於施暴者的處罰、提供受害者的支持和保護,以及改善工作環境等。 舉一個與這節法規有關係的例子是,如果一名受僱者在工作場所遭受到同事的性騷擾,並且向雇主提出了申訴,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規定,雇主應立即展開調查程序,確保申訴受到妥善處理。雇主還應該隨即採取糾正和補救措施,確保受害者在工作場所中不再受到性騷擾的困擾。所採取的糾正和補救措施的具體內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包括處罰施暴者、提供受害者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等。
- 所稱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係名詞
- 性別平等工作法法規
- 適名詞
- 脅迫名詞
- 人身自由名詞
- 業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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