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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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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除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認定外,並得綜合審酌下列各款情形: (一)不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嗅聞他人身體任何部位;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任何部位為之,亦同。 (二)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三)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的第4條,有以下幾點要點需要注意: 1. 性騷擾申評會委員的組成:性騷擾申評會由雇主與受雇者代表共同組成,共有五至七名委員,其中應有至少三分之一是男性,也應有至少二分之一是女性。委員的職務由院長指定,其中一名委員被指定為主任委員,負責主持會議。委員的任期為一年,是無給職的職務。 2. 性騷擾申評會的運作:性騷擾申評會在開會時需要有三分之二的委員出席,並且需要有過半數的出席委員同意才能做出決議,如果票數相同時,由主席做最後的決定。此外,委員應按月輪值,以便受理申訴案件。 3. 秘書及幹事的職務:性騷擾申評會還需要有一名執行秘書及一名幹事,他們的職責包括收受申訴案件及會議的協助工作。 以上資訊參考自司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條文
  • 審酌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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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4 條規定:「四、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除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認定外,並得綜合審酌下列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