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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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知悉性騷擾事件,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1.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事件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2.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3.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申訴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 4.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5.性騷擾申訴事件經查證屬實,將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情節重大且與本院訂有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所稱勞動契約者,本院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6.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1.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本院因接獲被害人陳述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惟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本院仍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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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5條,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性騷擾申評會提出申訴。申訴應檢具申訴書,並應載明以下事項:申訴人的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請日期;如果有代理人,應檢附委任狀,並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的事實及內容;可取得的相關事證或人證;申訴人本人的簽名或蓋章。如果申訴人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訴,受理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在案件評議期間有權撤回申訴,撤回方式應以書面為之,並在送達給性騷擾申評會後結案備查,此後不得再針對同一事由提出申訴。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適名詞
- 調查程序名詞
- 期間名詞
- 經查名詞
- 懲戒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所稱名詞
- 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懲處名詞
- 非名詞
- 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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