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被申訴人如非為本院員工,或申訴人如為派遣勞工或求職者,本院仍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並採取前點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本院於知悉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規定採取前點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雇主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