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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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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本院設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性騷擾申評會)。 性騷擾申評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院長指定本院職員兼任,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人士,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前項委員,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性騷擾申評會以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另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院長指定本院職員派兼之,負責收受性騷擾申訴事件及會議幕僚作業。 委員任期二年,並得視業務需要調整之,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性騷擾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性騷擾申評會委員,應月輪值,以利性騷擾申訴事件之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7 條,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是不公開的。這意味著處理性騷擾申訴的相關程序和內容不會公開,以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和權益。 舉個例子,假設某人在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他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申訴。根據該法規,該案件的處理程序將不會公開。相關的內容,如調查報告和處理過程等,將只對參與處理案件的人員進行披露,以確保當事人的隱私和權益。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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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7 條規定:「七、為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本院設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性騷擾申評會)。 性騷擾申評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