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為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本院設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性騷擾申評會)。 性騷擾申評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院長指定本院職員兼任,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前項委員,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性騷擾申評會以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另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院長指定本院職員派兼之,負責收受性騷擾申訴事件及會議幕僚作業。 委員任期二年,並得視業務需要調整之,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性騷擾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性騷擾申評會委員,應按月輪值,以利性騷擾申訴事件之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