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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發生性騷擾事件時,被害人本人或其委任代理人得向性騷擾申評會提起申訴: (一)申訴應檢具申訴書,並載明下列事項,且由申訴人簽名或章,以紙本、電子郵件或其他傳輸工具向性騷擾申評會提起: 1.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委任者,並應檢附委任書。 3.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4.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5.本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申訴如以言詞方式提起者,應敘明前款事項,由受理之人員或單位作成紀錄,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就性騷擾申訴事件於性騷擾申評會評議期間得撤回申訴,其撤回方式應以書面為之,並於送達性騷擾申評會後即予結案備查,且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起申訴。但申訴人撤回申訴後,同一事由如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仍得再提起申訴。 被申訴人為本院院長時,被害人得向司法院提起申訴。 性騷擾申評會於接獲第一項申訴時,應依勞動部規定之內容及方式,通知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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