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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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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發生性騷擾事件時,被害人本人或其委任代理人得向性騷擾申評會提起申訴: (一)申訴應檢具申訴書,並載明下列事項,且由申訴人簽名或章,以紙本、電子郵件或其他傳輸工具向性騷擾申評會提起: 1.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委任者,並應檢附委任書。 3.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4.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5.本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申訴如以言詞方式提起者,應敘明前款事項,由受理之人員或單位作成紀錄,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就性騷擾申訴事件於性騷擾申評會評議期間得撤回申訴,其撤回方式應以書面為之,並於送達性騷擾申評會後即予結案備查,且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起申訴。但申訴人撤回申訴後,同一事由如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仍得再提起申訴。 被申訴人為本院院長時,被害人得向司法院提起申訴。 性騷擾申評會於接獲第一項申訴時,應依勞動部規定之內容及方式,通知臺北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8條,申訴案件在以下情形下將不予受理: 1. 申訴不符合規定程序,無法通知要求申訴人進行補正,或即使給予補正的期限為十四日內,但逾期未提出補正。 2. 申訴人是性騷擾事件中的被害人,或該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3. 對於同一事由,已經經過申訴決議確定或已撤回的情況下,再次提起申訴。 與該條規定相關的範例可能包括: - 若申訴人在提起申訴時未按照要點中的程序要求填寫必要表格或提供相關文件,並且在指定期限內未能完成補正,那麼該申訴案件將不被受理。 - 若申訴人是被性騷擾事件中的被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並且該被害人對該事件已經做出過申訴決議或已撤回,那麼再次提起的申訴將不予受理。

  • 性騷擾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申訴名詞
  • 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人證名詞
  • 期間名詞
  • 送達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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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8 條規定:「八、發生性騷擾事件時,被害人本人或其委任代理人得向性騷擾申評會提起申訴: (一)申訴應檢具申訴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