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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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對性騷擾事件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經院長核定之性騷擾申評會決議有效執行,避免發生相同事件或報復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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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15條》,該條規定為防治性騷擾情形,法院應設置申訴專線電話及信箱,廣納有關性騷擾或疑似事件的建言。當有性騷擾事件或疑似事件發生時,法院應立即處理並檢討相關的防治措施。 有關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的相關資料並不明確,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
- 性騷擾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復名詞
- 等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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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