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十四、本院各級主管人員不得因所屬同仁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不利之處分。如有上開情形,並經查明屬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確定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14條的詳細內容和解釋。
- 申訴名詞
- 予以名詞
- 上開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