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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本院各級主管人員不得因所屬同仁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不利之處分。如有上開情形,並經查明屬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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