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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當事人對於申訴事件法定期限未作成決議或不服性騷擾申評會之決議者,得依下列規定救濟: (一)當事人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用或準用對象,得於法定期限屆滿後,或決議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復審書向公務人員保障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二)申訴人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之申訴期限,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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