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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當事人對於申訴案件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性騷擾申評會提出申復。但申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其申復之二十日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申復應以書面敘述理由,提出新證據人證,連同原申訴決議書影本,向性騷擾申評會為之。 第一項申訴案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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