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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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家長或家屬,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載明其原因及事實,向性騷擾申評會申請迴避;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於性騷擾申評會為准駁前,應停止執行職務。但有急迫情形者,仍得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且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性騷擾申評會應決議其迴避。 對於駁回迴避申請之決定,得併同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決議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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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11條」,性騷擾申評會在以下情況下可以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一、申訴人請求暫緩評議。 在申訴人提出暫緩評議的情況下,性騷擾申評會可以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二、其他有暫緩調查及評議必要的情況。 在其他情況下,如果認為有必要暫緩調查及評議,性騷擾申評會可以決議暫緩。 三、性騷擾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本院審議。 如果性騷擾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或者已經移送監察院調查或本院審議,性騷擾申評會應停止調查及評議。 這些規定是根據司法院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所制定的。例如,在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情況下,性騷擾申評會應停止調查及評議,這是為了避免對司法程序的干預。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 係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駁回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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