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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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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性騷擾申訴事件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性騷擾申評會接獲申訴,應依勞動部規定之內容及方式,通知臺北市政府,並送請當月輪值之委員,於收受性騷擾申訴之日起或第八點第三項所定補正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確認是否受理;如認不予受理,應簽請主任委員同意後,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二)性騷擾申評會主任委員應於確認受理之日起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委員一人,共同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三)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程序不公開。 (四)申訴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原則,避免重複詢問,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五)專案小組調查結束後,應將調查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交性騷擾申評會審議處理,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之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事實認定及理由。 4.處理建議。 (六)性騷擾申評會或專案小組開會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對質。 (七)性騷擾申評會應參考調查報告書,對申訴事件做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成立時,並得對被申訴人作成議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申訴人如為本院員工,且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事實者,亦得對申訴人為當之議處建議。 (八)前款決議應附理由,簽陳院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九)申訴事件應自收受性騷擾申訴之翌日起或第八點第三項所定補正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十)派遣勞工如遭受本要點其他適用對象所為之性騷擾時,由本院受理申訴,必要時得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並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十一)申訴事件經決議成立,性騷擾申評會應勞動部規定之內容及方式,報由本院將處理結果通知臺北市政府。 (十二)申訴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經申訴人同意,性騷擾申評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其結案期間不受第九款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10 條規定,當性騷擾申評會認為當事人有需要接受輔導或醫療的時候,可以建議相關的單位協助轉介當事人到專業的輔導或醫療機構接受相應的服務。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受到性騷擾的當事人能夠得到適當的輔導和醫療支援,以幫助其應對和康復。這樣的措施可以有效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並對於防止和打擊性騷擾行為發揮重要作用。 參考資料: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https://www.judicial.gov.tw/law/PL/PL060003.aspx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法益名詞
  • 案由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對質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 翌日名詞
  • 名詞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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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性騷擾申訴事件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性騷擾申評會接獲申訴,應依勞動部規定之內容及方式,通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