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9 條
快速跳轉
九、性騷擾申訴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不符前點第二項規定要式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於十四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同一事由經撤回或已結案後,再提起申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9條,参与调查、评议性骚扰申诉案件的人员应对案件内容负保密责任。如果违反该规定,可以由委员提议,经性骚扰申评会决议后,呈请院长解除其委员或相关职务,并可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具体的案例和相关参考资料没有提供。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