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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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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九、參與調查、評議之人員應對申訴案件內容負保密責任,違反者,得由委員一人提案,經
性騷擾
申評會決議後,呈請院長解除其委員或相關職務,並得依相關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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