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不符規定程序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同一事由經申訴決議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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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不符規定程序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同一事由經申訴決議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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