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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性騷擾申訴人,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收受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 前項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委任者,並應檢附委任書。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性騷擾申評會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得於申訴事件決議通知書送達前,以書面撤回申訴。 被申訴人為本院院長時,由申訴人向司法院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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