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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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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本院設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性騷擾申評會)。 性騷擾申評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院長指定本院職員兼任,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人員,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必要時,得聘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為委員。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另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院長指定人員派兼之,收受申訴事件及會議幕僚作業。 前項委員人數,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性騷擾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以實際參與表決之人數為準。 性騷擾申評會委員,應月輪值,以利申訴事件之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7 條,性騷擾申訴評議會議應以不公開方式進行。這意味著該會議的討論和記錄應該予以保密,不對外公開。這項規定旨在保護申訴人和有關人員的隱私和尊嚴,並確保申訴過程的秘密性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網站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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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7 條規定:「七、為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本院設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性騷擾申評會)。 性騷擾申評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