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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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及行為人其中一方非屬本院員工,且其所屬機關(構)或事業單位與本院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本院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採取前點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機關(構)或事業單位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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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6條,該條共有十項規定。以下逐項釋義: (一)根據該項規定,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的性騷擾申評會應在三日內確認是否受理;若不受理,需經主任委員同意備查,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若受理申訴案件,主任委員應在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的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二)該項規定指出專案小組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的原則,避免重複詢問,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的機會。 (三)該項規定強調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關係人的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調查結束後,專案小組委員應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交給性騷擾申評會評議。 (四)該項規定指出性騷擾申評會在開會時,可以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也可以邀請具有相關學識和經驗的人協助。另外,該項還提到在性騷擾事件中,若當事人或證人處於權力不對等的情況時,應避免對質。 (五)該項規定指出性騷擾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做出成立或不成立的決議。若成立,申訴人對相對人的處理提出議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另外,若申訴人經證實有誣告行為,亦應對其進行適當的處理建議。 (六)該項規定要求會議紀錄應載明評議結果及決定的理由。經院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的相對人。若有議處或相關處理之建議,則需移請本院人事室依規定辦理處理事項。 (七)根據該項規定,申訴案件應在提出起的兩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可以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八)該項規定指出,在性騷擾申評會受理申訴案件期間,若該委員有行政程序法迴避的情形,應按照該法的規定辦理。 (九)根據該項規定,性騷擾申評會在調查完成後應審酌被性騷擾者的感受,採取具體有效的措施,給予完善的保障,避免被性騷擾者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 (十)該項規定提到若派遣勞工遭受被性騷擾者所為的性騷擾時,可以由性騷擾申評會受理申訴,必要時可以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進行調查,并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和當事人。 以上釋義部分參考資料來自《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108年3月1日修正)以及相關法規之全文。
- 性騷擾名詞
- 非名詞
- 業名詞
- 係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法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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