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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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知悉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1.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2.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3.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 4.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為有性騷擾行為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5.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情節重大且與本院訂有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所稱勞動契約者,本院得依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6.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得依相關規定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1.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對相關人員適時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因接獲被害人陳述知悉性騷擾事件,而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仍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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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5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性騷擾的申訴可以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如果是口頭申訴,接受申訴的人員或單位應該記錄下來,並確認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2. 書面申訴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包含以下事項: - 申訴人的姓名、服務單位和職稱、住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 如果有代理人,應附上委任狀,並包含其姓名、住址、聯絡電話。 - 申訴的事實和內容。 - 可取得的相關事證或人證。 - 申訴人本人的簽名或蓋章。 3. 在評議期間,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撤回申訴,撤回方式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並在送達性騷擾申評會後結案備查。此後,不得再就同一事由提出申訴。 4. 各級主管知悉性騷擾情況時,應通報性騷擾申評會,並由該會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適名詞
- 調查程序名詞
- 期間名詞
- 經查名詞
- 懲處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所稱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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