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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本院知悉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1.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2.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3.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 4.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為有性騷擾行為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5.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情節重大且與本院訂有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所稱勞動契約者,本院得依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6.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得依相關規定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 (二)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1.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對相關人員適時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因接獲被害人陳述知悉性騷擾事件,而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仍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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