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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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為防治性騷擾事件,應設置申訴專線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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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四、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本院設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性騷擾評議會)。 根據該法規,為了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的申訴案件,兩岸法院分別設置了性騷擾評議會來負責處理這些案件。 本院性騷擾評議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院長指定人員兼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必要時得聘學者專家為委員。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另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院長指定人員派兼之,收受申訴案件及會議幕僚作業。 根據該法規,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性騷擾評議會設有五至七名委員,由院長指定人員兼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在必要時,該評議會可以聘請學者專家作為委員。主任委員同時擔任會議主席,當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可以指定一名委員代理。委員應當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此外,該評議會還擁有一名執行秘書和一名幹事,由院長指定人員兼任,負責收受申訴案件和會議的幕僚工作。 前項委員人數,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根據該法規,該評議會的委員人數要求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根據該法規,該評議會的委員任期為二年,並且均為無給職的職位。在委員任期屆滿後,可以續聘。如果有委員因故缺席,繼任委員的任期直到原任期屆滿的日子為止。 性騷擾評議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根據該法規,該評議會在開會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才能開會。如果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則可以進行決議。如果有同等票數時,則由主席決定。 性騷擾評議會委員,應按月輪值,以利申訴案件之受理。 根據該法規,該評議會的委員應按照月份輪值,以便更好地處理申訴案件。 參考資料: 《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第 4 條》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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