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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本院設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性騷擾申評會)。 本院性騷擾申評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院長指定人員兼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必要時得聘學者專家為委員。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另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院長指定人員派兼之,收受申訴案件及會議幕僚作業。 前項委員人數,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性騷擾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性騷擾申評會委員,應按月輪值,以利申訴案件之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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