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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本院為防治性騷擾事件,應設置申訴專線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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