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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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論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繳納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報酬,其繳費與領款手續,均在聯合服務中心辦理,法院應於開庭當日辦畢,但匯寄部分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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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第1條的規定,無論是根據聲請或依職權命令繳納的證人和鑑定人日旅費及報酬,其繳費和領款程序都是在聯合服務中心進行。法院應該在開庭當天辦理這些手續,但匯寄部分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調查科說明」,https://www.tanet.moj.gov.tw/FileUploads/Handlers/DLoad.ashx?FL=20080416160719。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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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