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論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繳納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報酬,其繳費與領款手續,均在聯合服務中心辦理,法院應於開庭當日辦畢,但匯寄部分不在此限。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5.05.19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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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科錄事於製作證人、鑑定人通知時,依照現行辦法,增列一份通知書至遲於庭期前二日以送達文件證明簿送總務科。總務科再依所通知證人、鑑定人住、居所標準事先列印「日旅費申請書兼領據」(如附件)備用,庭務員於開庭前應至聯合服務中心拿取該期日之單據。法官、書記官於庭訊後,在該日旅費單據上簽名,交由應繳款人、證人鑑定人共同至聯合服務中心辦理繳費、領款事宜。
三、庭訊當日,證人、鑑定人到庭,已依上開情形辦理,而應繳款人未繳納或繳款不足時,日旅費、報酬仍予發放。承辦股應通知補繳;未補繳時應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四、當事人於期日自行協同經法院許可之證人、鑑定人到庭時,於庭訊後,由庭務員帶同聲請訊問之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持法官或書記官簽名之繳費通知書、日旅費申請書兼領據至聯合服務中心辦理繳費、領款事宜。
五、當事人繳納日旅費或報酬,依裁判費繳納手續辦理,除以到院繳納外,若有以匯款方式繳納者,由民事科承辦股將匯票登簿,送總務科兌現繳納;溢繳日旅費之退費及匯寄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均依退還裁判費方式辦理。
六、於下班後,庭訊始結束者,法院應安排人員負責處理繳費、領款事宜。
七、當事人已預繳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而證人、鑑定人於到庭後十日內未請領者,書記官應辦理退費事宜。
八、本方法奉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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