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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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庭訊當日,證人、鑑定人到庭,已依上開情形辦理,而應繳款人未繳納或繳款不足時,日旅費、報酬仍予發放。承辦股應通知補繳;未補繳時應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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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第3條的規定,庭訊當日,證人和鑑定人到庭,若應繳款人未繳納或繳款不足,仍應發放日旅費和報酬。負責辦理的股室應通知應補繳款項,若未補繳,則根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14條的規定辦理。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上開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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